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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1369 主题分类 水利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8-14 02:28 发布日期 2026-08-31 12:56
文        号 阿政规〔 2026〕 2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已经阿合奇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8月14日

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田水利条例》《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合奇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及村民小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管理的农村灌排泵站、沟渠、塘坝、涵闸、生产桥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坚持“谁建设、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护,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管护目标。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工程产权归属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工程投资主体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受益主体和产权所有者。

第三章    管护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结合乡村实际情况,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由用水户民主推荐用水合作组织机构成员,用水合作组织成员自觉接受用水群众的监督,严格依照章程履行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 为强化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抓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各乡(镇)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区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领导小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水管站负责人、各农民用水合作社理事长及相关村委会负责人为成员。乡(镇)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技术指导,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监督管理与业务服务;

2.统筹供水调度协调、调处水事矛盾纠纷;

3.监督用水管理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费收支管理;

4.完成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章   管护方式

第八条 积极探索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广大受益群众意愿,选择适合当地的管护方式,并配套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办法。

第九条 涉及单个村(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程直接由受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管护。管护方式、收费标准、收缴方式等由受益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决定。村委会、村民小组也可委托承包责任人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并落实监督责任。

第十条 跨行政村的工程产权归乡(镇)所有,受益农户较多、涉及多个行政村的工程,原则上由受益群众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实施管护。管护方式、管护实施方案、管护制度、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经受益群众民主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在保障人畜饮水、农田灌溉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具备经营养殖的水利工程,各乡(镇)可结合实际稳妥探索承包、租赁等运营方式,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承包(租赁)方签订合同。通过承包经营,以养代管等多元方式,充分发挥项目综合效益,减轻农户经济与管护负担。

第五章   管护制度和责任

第十二条 结合各乡(镇)实际,组织广大受益群众民主参与、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定务实可行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养护制度、供用水管理制度,推动工程管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管护责任人(含村委会、村民小组委托管护人员、农户民主推选管护人员、承包经营专业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确定的管护责任人等)应当签订管护合同,明晰管护责任,将管护任务落实到人,实行管护成效与报酬挂钩,配套制定管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落实“定人员、定任务、定标准、定报酬、定奖惩”责任制。

第十四条 健全管护制度、压实管护责任,落实“一查、三管、三护”工作要求:

“一查”:常态化开展工程巡查;

“三管”:管人、管车、管牲畜;

“三护”:护安全(配齐渠道安全设施与警示标识)、护环境(监测工程环境影响,保障引水水质不受污染)、护功能(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无於堵、无渗漏,排灌工程完好稳定)。

第十五条 为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好、安全平稳运行正常,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散养牲畜等妨碍工程正常运行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管护工作成效突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管理范围:

1.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背水侧护堤地,穿堤及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两岸堤防工程护堤地。管理范围划定标准:4、5级堤防自两岸堤防外脚线向外划定5m~10m;3级堤防自两岸堤防外脚线向外划定10m~20m。

2.渠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渠道按设计流量及工程规模划定管理范围:渠道设计流量小于10m³/s的,管理范围为2m~10m;渠道设计流量10m~50m³/s,管理范围为10m~20m;渠道设计流量大于50m³/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m~50m。

第十七条 为保障工程水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水源水质安全,强化水源区保护,各乡(镇)可结合属地实际,合理划定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七章   管护经费筹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管护经费筹集渠道:

(一)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规收缴的供水费用;

(二)末级渠系工程维护费;

(三)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管护经费专项用于管护人员薪资、工程维修养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日常办公及管理人员相关开支,依托“有偿用水”机制,建立工程维修资金,实现“以水养水”的管护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乡(镇)、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合奇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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