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605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20:19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19:17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 草原抽查事项计划 | |||||||||||
| 计划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行使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计划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1 | 对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五十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县林草主管部门 | 负责所辖区域内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2% | 2次 | 7月-9月 | 现场抽查 | 1.是否违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范围使用草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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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县林草主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2% | 2次 | 7月-9月 | 现场抽查 | 1.草原上有无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人员活动。2.禁牧、草畜平衡超载放牧行为。3.是否违法占用、破坏草原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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