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075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5-21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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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秩序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近期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关于对肉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肉某于2026年3月19日18:58分在县广场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肉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二、关于对肯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肯某于2026年5月13日00:41分在佳朗奇湿地公园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肯某作出罚款2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三、关于对托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托某于2026年5月13日00:41分在佳朗奇湿地公园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托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四、关于对托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托某于2026年5月14日00:30分在县苹果园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托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