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058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4-27 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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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
为切实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保护国有土地资源与公共设施安全,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畅通,优化城市市容环境与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城市管理实际,现将整治违法违规占用城市公共用地及违法建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闲置空地等全部城市公共用地;以及道路用地、道路建筑控制区、规划控制区等区域。
道路用地:道路两侧路沿石、人行道外沿向外不少于1米区域。
道路建筑控制区:从道路用地外缘起向外距离,主干道不少于10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街巷支路不少于3米。
城市公共用地: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供公众使用的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空地、河岸、边坡及其他公共区域。
二、整治重点
(一)违法占用城市公共用地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封闭、圈占城市道路、人行道、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闲置空地等公共用地;
2.擅自在公共用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设置围挡、搭建棚亭、停放“僵尸车”、私设地锁及其他障碍物;
3.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开设平交道口、架设管线、设置户外广告及构筑物;
4.侵占、损坏、迁移公共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用地使用性质。
(二)道路及建筑控制区违法建设行为
1.在城市道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2.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公共用地、道路两侧、街巷出入口、居民小区周边修建房屋、围墙、彩钢棚、车库、储物间等违法建筑;
3.已建成建筑擅自加层、扩建、外搭、占用公共空间,影响通行及消防安全;
4.超期未拆临时建筑、废弃建(构)筑物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搭建物。
(三)其他严重影响市容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1.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流动摊贩屡劝不改;
2.擅自占用公共用地从事经营性活动、设置经营性设施;
3.妨碍执法、拒不整改、多次违法且情节严重。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有关要求
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违法占用、违法建设行为人须立即自行清理、拆除,恢复公共用地原状;
2.逾期未自行整改的,住建、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将联合执法、依法处置,由此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