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036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3-13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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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秩序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近期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关于对阿某车辆撞坏公共附属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阿某于2026年2月4日10时56分,驾驶车牌号为新Q·****3的车辆在阿合奇镇前面50米处,实施撞坏公共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阿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将被损坏的公共附属设施恢复原状。
二、关于对朱某车辆撞坏公共附属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朱某于2026年2月26日13时22分,驾驶车牌号为新A·****9的车辆在佳朗奇三期小区前面50米处,实施撞坏公共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新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的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将被损坏的公共附属设施恢复原状。
三、关于对阿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阿某于2026年3月1日16时37分在阿合奇县佳朗奇政府楼后面绿化带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阿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