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414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1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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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秩序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近期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当事人依某于2025年8月15日19时11分在阿合奇县赛马场后侧沿河路,由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抗震加固项目(一标段)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于阿合奇县赛马场后面沿河边。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垃圾违规倾倒情况,并拍摄取证。当事人该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不按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依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关于对吐某车辆未按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吐某于2025年9月10日驾驶车牌号为新PA5F85的车辆在阿合奇县祥达小区门口,未按规定擅自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7款,第42条的规定: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三、关于吐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吐某于2025年9月3日下午在阿合奇县苹果园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四、关于对吾某车辆未按规定停放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吾某于2025年9月17日23点03分驾驶车牌号为新N5230Y的车辆在阿合奇县第一幼儿园门口,未按规定擅自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7款,第42条的规定: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吾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五、关于哈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哈某于2025年9月18日16时27分在阿合奇县湿地公园绿化带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哈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