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1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8 11:26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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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涉企执法检查计划 |
来 源 | 阿合奇县住建局 |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一、检查目标
通过有计划、有重点的涉企检查,规范住建领域企业经营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推动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检查主体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房屋管理中心、城管大队、环卫大队、城建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
四、检查对象
1.建筑企业:包括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的各类建筑企业,涵盖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
2.房地产企业: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服务等环节的企业,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相关企业。
4.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
5.燃气、供水、供热等市政公用企业:负责城市燃气供应、自来水供应、集中供热等业务的企业。
6.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相关经营主体。
五、检查时间及频次
1.日常巡查:各业务科室和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监管对象进行不定期日常巡查,原则上每月对重点企业和项目巡查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部署,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等专项行动,每年至少不少于1次。
3.“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制定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六、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深入企业办公场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查看实物、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2.书面检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合同文件、财务报表、工程资料、安全管理台账等进行审查。
3.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对于工程质量检测、燃气设施安全检测等专业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进行检查判断。
七、联合检查
1.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检查、建筑材料质量检查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燃气安全等检查,强化安全监管。
八、检查事项及内容
(一)建筑市场行为检查
1.资质资格检查:核查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社保缴纳情况是否合规。
2.招投标行为检查:检查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3.承发包行为检查:查看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情况。
4.合同履约检查:检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包括合同价款支付、工期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
1.工程质量检查: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关键部位和环节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否规范,质量控制资料是否完整。
2.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施工机械安全性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查看是否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三)房地产市场检查
1.房地产开发经营检查: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规定取得开发资质,项目是否具备合法开工建设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预售行为;预售资金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
2.房地产中介服务检查: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依法备案,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房源信息发布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房源、哄抬房价、违规收费等行为。
3.物业服务检查: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服务标准是否达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四)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检查
1.燃气企业检查:一是燃气设施设备运行是否安全可靠;二是燃气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三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四是燃气经营许可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现场检查燃气设施、抽样检测燃气质量、查阅安全管理资料每半年一次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燃气质量检测时协作)、应急管理部门(涉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协作)。四是检查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情况,燃气场站设施运行是否安全,燃气储存、充装、运输等环节是否符合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2.供水企业检查:一是供水环节供水水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微生物指标、化学物质指标等是否达标;二是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如水泵、水池、水箱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三是供水企业的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水质检测制度、设备维护制度等;四是供水企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相关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四是否存在违规停水、擅自调整水价等行为。
3.供热企业检查:一是供热锅炉、换热站等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是否存在设备老化、损坏、带病运行等安全隐患,如查看锅炉炉体有无变形、裂纹,各类阀门、仪表是否正常工作。供热管网的维护情况,包括管网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管网的保温措施是否完好,管网巡检记录是否完整规范,老旧管网改造进度是否符合计划。安全附件及附属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如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且灵敏可靠,消防设施、通风设备等是否正常可用。二是供热服务质量方面:室内供热温度是否达标,通过随机抽取用户进行实地测温,依据当地供热温度标准判断是否满足要求;查看供热企业针对用户室温不达标情况的处理机制及处理记录。用户投诉处理情况,检查投诉渠道是否畅通,如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等是否正常运行;查看投诉受理台账,统计投诉数量、类型及处理回复的及时性、满意度。供热企业信息公开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供热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维修服务电话等信息。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查阅供热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检查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情况,查看风险辨识清单、风险分级情况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隐患排查台账,了解隐患排查频率、整改情况等。四是供热燃料储备方面:供热燃料(如煤炭等)的储备量是否满足供热需求,结合供热企业供热面积、预计耗能量等,判断燃料储备是否充足。燃料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抽样检测等方式检查煤炭的发热量、含硫量等指标,天然气的气质情况等。燃料采购合同、运输及储存管理情况,查看采购合同条款是否合理,燃料运输过程是否安全规范,储存场地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五是检查供热企业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供热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供热服务是否规范,用户投诉处理是否及时。
4.污水处理企业检查: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包括排水管网是否畅通,有无破损、渗漏;二是污水处理厂的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处理工艺是否有效运行,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排放;三是污泥处理处置是否规范,检查污泥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理处置全过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有无随意倾倒、违规处置等情况。
(五)绿地占用与树木保护检查
1.针对涉及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植砍伐的企业和项目,检查是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期限和要求实施占用、移植砍伐行为;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恢复绿地原状。
2.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如围挡隔离、避免碾压苗木),临时占用后是否按要求恢复绿地;
(五)市容秩序方面
(1)户外广告与招牌
1.户外广告与招牌:检查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划和审批要求,有无破损、陈旧、褪色等影响市容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设置、超期设置或违规张贴小广告等行为。
2.临街店铺经营秩序:查看店铺是否存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现象,商品摆放是否规范;门前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有无垃圾杂物堆积。
3.建筑物外立面:检查建筑物外立面是否保持整洁、完好,有无乱涂乱画、乱张贴、乱悬挂等现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户是否按规定进行封闭或整理。
4.施工工地管理:施工现场有无采取防尘、降尘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是否冲洗,有无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等情况。
5.公共设施维护:检查城市道路共设施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缺失等情况;设施表面是否干净整洁,有无被污染、破坏现象。
(2)占道经营与物料堆放
1.经营区域检查:核实临街企业、商铺是否严格在室内经营,有无超出建筑物外墙、门窗范围,在人行道、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制作或展示商品。
2.物料堆放审查:检查企业因施工、装修、经营等活动,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时,是否事先向城管部门报备并获批准;物料堆放区域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且堆放时间、范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定,不能影响行人通行与交通安全。
3.临时设施搭建查看:针对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经营设施,查看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结构是否稳固,拆除期限是否明确;严禁企业私自搭建永久性违法建筑用于经营。
(3)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检查
1.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的设施型号、规格是否与经营规模相匹配。
2.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无闲置、损坏等情况;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噪音、漏油等问题。
3.油烟排放达标情况:通过检测油烟排放浓度,查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检查排放口设置是否合理,有无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4.清洗维护记录:是否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台账,记录清洗时间、清洗单位、维护内容等信息;清洗维护周期是否符合要求(一般每1-3个月清洗一次,具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九、工作要求
1.严格执法程序: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开展检查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记录,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杜绝“选择性执法”“过度检查”。
2.加强廉政建设: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礼金、宴请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违反廉政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注重检查效果:坚持问题导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强化信息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检查结果在政府网站、信用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附件: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4日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发承包计价和工程造价咨询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规章】《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3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2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3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发布,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4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698号、709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5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46号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六)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八)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九)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6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规章】《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7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8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9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10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以及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 (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11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检查 | 行政检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 城管大队 |
12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城管大队 |
13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容市貌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城管大队 |
14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 城管大队 |
15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检查 | 行政检查 | 审核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违规者处罚依据新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一)款 | 城管大队 |
16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市绿化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 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17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环卫大队 |
18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镇供热、供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健委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第六十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
城建中心 |
19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城镇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包括城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城建中心 |
20 |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 对房地产市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公布。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4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发布,2016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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