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林业和草原中心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合奇县林草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119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22 13:24
名        称 阿合奇县林草领域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阿合奇零距离

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常态化整治林草湿地领域违法行为,压实各方管护责任,守住县域生态安全底线。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梳理公布2026年度涉林涉草违法典型案例,以案例普法、以案例警示,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法治意识,自觉参与林草资源保护工作。现将相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苏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滥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哈拉奇乡布隆村村民苏某某,在未依法向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哈拉奇乡布隆村个人林地及集体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实施砍伐作业,共计砍伐杨树32棵,立木蓄积9.8421m³。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属于典型的无证滥伐、盗伐林木违法行为。案件核查取证完毕后,依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26年6月,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将该案线索及完整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查处,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立案审查中。

    案例二:艾某某超审批范围违法占用林地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喀什市浩罕乡艾孜热特村村民艾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审批范围作业,在阿合奇镇佳朗奇村超出合法审批界限占用灌木林地3.72亩,擅自扩大林地使用范围,造成林地原貌、原生植被遭到破坏。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非法破坏林地违法行为。2026年4月,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依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9760元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原地恢复林地植被及生产条件。2026年5月,当事人已按要求全部落实整改工作并足额缴纳罚款。

    案例三:阿合奇县泉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违法占用草原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阿合奇县泉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搭建畜禽养殖配套设施,在未依法办理草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有草地3.699亩动工修建羊圈,造成草地原有植被严重损坏。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的草地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用草地修建的全部羊圈构筑物,全面开展植被修复工作,恢复3.699亩草地原有地貌;

2.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436.4

20266月,该合作社已按要求完成全部整改、足额缴纳罚款,并依规补办草地占用相关手续。

    案例警示

本次曝光的三起典型案例,涵盖无证采伐林木、超范围违法占用林地、违法占用草原三类县域高发、频发涉林涉草违法行为,极具代表性和警示教育意义。

上述案件充分暴露出个别群众、市场主体生态保护底线思维薄弱、生态法律法规认知匮乏,心存侥幸、肆意妄为,片面认为小范围毁林毁草、私自占地不会被查处,漠视生态保护法律法规,随意破坏森林、草原生态资源。

生态保护没有法外之地,违法行为没有侥幸可言。希望全县各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深刻汲取案例教训,自觉遵守林草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主动争做林草资源保护的践行者、监督者,自觉抵制各类毁林、毁草、违法占地行为,积极举报生态违法线索,共同守护阿合奇县绿水青山生态底色。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

2026年7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