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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关于依法打击各类破坏林地、草地、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03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3-05 12:07
名        称 阿合奇县关于依法打击各类破坏林地、草地、湿地资源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阿合奇零距离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及各企业单位:

林地、草地、湿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基石,更是阿合奇县各族群众赖以生存、赖以发展的绿色家园。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暨开展破坏林草资源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林资字〔202574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全面筑牢我县林草资源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严格禁止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

1.严禁未经批准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等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和弃土,以及其他毁坏森林植被和林地、草地、湿地的行为。

2.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改变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原有用途,非法进行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等行为。确需占用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的,需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3.严禁未经许可擅自采伐、乱砍滥伐林木,收购、加工、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林木等行为。

4.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严禁在林区、草地、湿地等区域内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5.严禁在草原上挖沙、取土、采挖植物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6.严禁开(围)垦、填埋湿地,禁止排干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地水源。

二、严格依法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一)林地保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草原保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一条之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第二条之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三)湿地保护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强化联合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阿合奇县公安局、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阿合奇县水利局等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协同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公职人员、党员等违规的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对本辖区内毁林、毁草、毁湿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

四、广泛动员群众监督,共同守护生态家园

保护林草湿资源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全县各族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的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未批先占林草湿地、毁林毁草、滥伐林木)。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身份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举报电话:0908-5621599

公安报警电话:110

特此告知!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工作中心

202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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