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合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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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零售客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店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烟草制品零售店布局规划,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网格,综合分析市场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客户利益,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第二章 零售店总体布局规划
第五条 以下场所零售点设置受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及间距限制:
(一)住宅小区(居民区)内(不含临街门面)居民户不满20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户数200户以上400户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不设上限。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行政村(连队)不满5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每个行政村(连队)零售点不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三)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不含临街门面),市场内可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四)3000人以下规模的高等院校内(同一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3000人的基础上,每增加3000人(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不设上限。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六条 以下场所零售点设置受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限制,但不受间距限制:
(一)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工矿区等,按照每满5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500人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含)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上限不超过2个。
(二)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施工工地,且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施工期间在施工项目生活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旅游景区内的游客服务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可设置2个零售点。
(四)火车站、汽车站内,可设置零售点2个;机场每个航站楼内,可设置零售点2个;房车营地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以下场所零售点按“一店一证”执行,不受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及间距限制:
(一)客房数量在8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室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娱乐、服务、餐饮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营业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购物中心、商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经营场所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在所处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的前提下,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0米。
第九条 口岸通关区及国门查验区域。以口岸通关区为主,辐射出的经济贸易综合区域及国门查验区域,包含居民小区且符合商住区的特性,可设置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口岸综合查验区。以口岸综合查验区,辐射出的经济贸易综合区域,包含居民小区且符合商住区的特性。可设置3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一条 除以上第五条至第十条以外的城区、乡镇中心、团部等临街门面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二条 对下列特殊群体在间距或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上予以放宽:
(一)属于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在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周边零售点间距及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限制。
(二)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四级以上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因变故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民警直系亲属本人(个体工商户)在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周边零售点间距及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限制。
(三)属于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且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的个体工商户在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周边零售点间距及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限制。
(四)持有四级以上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在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放宽50%,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放宽30%。以上第八条除外。
(五)属于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在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放宽50%,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放宽30%。以上第八条除外。
第十三条 对下列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在间距或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上予以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在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的前提下,零售点间距放宽50%。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周边零售点间距及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限制。
(三)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导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门等情况,以及合理布局标准修订等客观原因造成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点不符合相关要求,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搬迁到原管辖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限制,零售点间距放宽50%。
(四)在中小学、幼儿园注销或搬迁后,因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导致不予延续的零售点在原址重新申请,且持证人未发生变化,若符合先店后销情形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网格指导数限制,零售点间距放宽50%。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集装箱屋、楼梯间、危房等。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住宅公寓、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仓库等场所。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场所(具备安全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内的便利店除外)。
(十)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内。
(十一)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十六)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七)已被政府纳入征迁规划的区域。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住宅小区(居民区)、行政村(连队)、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等设置单元网格指导数的区域,实行“退一进一”;其他区域按照本规划实施后许可证申请先后顺序进行受理。本规划公示期间的申请,若实地核查时间在规划正式实施前,则按原规划执行;若实地核查时间在规划正式实施后,则按本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新办申请人在实地核查测量零售点最近间距时,不以本规划施行后享受放宽情形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零售点作为测量参照。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次修订),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
“特殊教育学校”:是指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1998年12月2日颁布)。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0年5月13日下发)
“专门学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核准许可具备学龄前教育资质的教育机构,不包括幼儿看护、幼儿托管所等。
第二十条 本规划所称“高等院校”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参照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间距测量时,以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点门中心点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草坪、建筑物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所指学生通勤出入口是指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侧门、后门等所有学校规定允许学生可以出入的通道;只允许车辆通行的通道或消防专用通道不属于该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在测量间距时,出现非整数,以实际数据为准,不取舍小数点后数字;在测算指导数放宽情形时出现非整数,对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四条 阿合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等情况,每年对网格零售点指导数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调整。调整后的网格零售点指导数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阿合奇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标准
《规划》中的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通行最短”为总体原则,其起点与终点分别是申请的经营店铺门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店铺的门中心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其起点与终点分别是中、小学校、幼儿园通勤出入口门中心点与申请的经营店铺门中心点。若申请的经营店铺或零售点店铺同一平面存在两个门以上的情况,其起点与终点按照所属店铺多门的中心点位置进行测量。若申请的经营店铺或零售点店铺在不同面存在两个门以上的情况,其起点与终点按照所属店铺最近一侧门的中心点位置进行测量。
测量工具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以卷尺、皮尺或滚动测量仪等国家标准测量工具为主。
间距测量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测量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测量结果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确认。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小区内的商铺申请时,仅以小区内部的零售点为参照;小区外临街商铺申请时,仅以小区外部临街的零售点为参照。
本测量办法由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阿合奇县烟草专卖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