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来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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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力类型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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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查 |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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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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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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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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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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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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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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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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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规章】《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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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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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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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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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价格举报的调查处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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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商品量计量监督检查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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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监督检查 |
【规章】《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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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眼镜制配、加油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原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第2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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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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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计量活动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行,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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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
【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0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687号《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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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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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 |
【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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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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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广告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29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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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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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1996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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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10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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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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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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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检查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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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器械的检查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公布,2020年12月21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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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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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过,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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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检查 |
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1.资质合规性;2.信息发布规范性;3.运营合法性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风险,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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