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处罚通知书
| 来源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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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黄友保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
一、违法、违约事实
2026年6月2日,我单位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阿合奇县玉山古西引水枢纽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工程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一是闸墩、鱼道出口、右岸引水闸闸室脚手架搭设、支护不规范,部分脚手架悬空、未放置垫层支护;二是现场材料堆放混乱,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三是交通桥施工防护不到位,高空作业防坠安全网吊挂不规范,零件(短钢筋、钢管、木条)散落在高台,易掉落对下方施工人员有砸伤风险;四是枢纽上游左右岸护坡基槽水深未做安全防护;五是警示标牌设置不足,危险源辨识牌未按规范设立;六是现场用电随意拉设,二、三级配电柜无维护、无防雨防尘、无人员责任牌、无线路图;七是隐患整改闭环机制不完善,前期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不彻底仍然施工等安全隐患问题。
二、违法依据及处罚内容
你单位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严重威胁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是罚则: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违约行为,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6月10日前将上述安全生产隐患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实到位问题予以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对项目经理汪海波、安全管理人员凌通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综上所述,给予贵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2026年6月15日前),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
账户名称:阿合奇县水利局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合奇县支行
银行行号:103893347314
收款账号:473101040004065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克州水利局或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贵公司引以为戒,按合同约定履职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