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AHQ012-2018-00002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02 23:17 |
| 名 称 |
|
||
| 文 号 | 阿市监处〔2018〕2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当事人:艾海提·玉苏普江;性别:男;年龄:34;文化程度:初中;现住址:阿合奇县色帕巴依乡同都喀克路二组;身份证号码:653023********0417;联系电话:1529255****。
2018年4月20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色帕巴依乡市场检查发现艾海提·玉苏普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销售化肥、地膜、玉米经营行为。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未依法取缔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销售销售化肥、地膜、玉米活动的行为,2018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报亚力坤书记批准立案,指派执法人员别克铁木尔、马开西负责调查处理此案。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依法制作书证1份;提取了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并依法制作书证1份;提取了当事人的制进货票据复印件并依法制作书证1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20日,未依法取缔营业执照,擅自销售销售化肥、地膜、玉米活动。当事人销售期间,共额是4690元,获得纯利润是394元。(见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有证据如下:1、2018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缔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销售销售化肥、地膜、玉米经营活动事实。
2、2018年4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缔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销售销售化肥、地膜、玉米经营活动开始时间经营额。
3、2018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
4、2018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经营场所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销售化肥、地膜、玉米经营场所证明;
5、2018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销售销售化肥、地膜、玉米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销售化肥、地膜、玉米经营额。
本局认为:当事人艾海提·玉苏普江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销售销售化肥、地膜、玉米经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4元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合奇县支行营业部(银行地址:阿合奇县南大街,账户: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0473101040007118-5621553052)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