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AHQ020-2021-00002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08 16:09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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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阿农(农机)罚〔2020〕001号 | 主 题 词 | 农业 行政处罚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
当事人:坎加巴义·买买提克热木,性别:男,年龄:32。
地址;新疆阿合奇县哈拉奇乡阿合奇村二组92号
2021年2月04日,当事人坎加巴义·买买提克热木在阿合奇县哈拉奇乡阿合奇村无证驾驶新30-18723拖拉机,被阿合奇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处。
当事人坎加巴义·买买提克热木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罚款二百元
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合奇县支行,账号(30473101040010625)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