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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  引  号 AHQ020-2021-00003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1-02-04 14:19
名        称 农业综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文        号 阿农(畜牧)罚〔2021〕001号 主  题  词 农业 行政处罚
来        源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生·吐尔达洪,,51,地址:新疆阿合奇县阿合奇镇吾曲村希那路五组202

当事人生·吐尔达洪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1月26日当事人生·吐尔达洪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时,被阿合奇县阿合奇镇屠宰场检疫员举报,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阿合奇镇屠宰场调查时被发现,当事人牙生·吐尔达洪屠宰的活马无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同日对涉案的88kg肉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在同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吐尔达洪屠宰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第三款规定,即屠宰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期限改正2.行政罚款:792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合奇县支行缴纳罚(没)款帐号:3047310104001062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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