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AHQ020-2021-00003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14:22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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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阿农(畜牧)罚〔2021〕002号 | 主 题 词 | 农业 行政处罚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
当事人:托乎托松·牙生,男,26岁,地址:新疆阿合奇县阿合奇镇吾曲村希那路五组202号
当事人:托乎托松·牙生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月27日,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托合托孙卖肉店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白条肉),执法人员到托合托孙卖肉店进行调查,当事人托乎托松·牙生销售的羊肉无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同日对涉案的29kg羊肉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在同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托乎托松·牙生销售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即屠宰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期限改正,2.行政罚款:23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阿合奇县支行缴纳罚(没)款(帐号:30473101040010625)。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或克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