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148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23 13:16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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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
被处罚单位: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黄友保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
一、违法、违约事实
2026年9月14日,我单位对你公司负责施工的阿合奇县玉山古西引水枢纽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工程现场进行“两节”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反馈安全问题5条如下:
1.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未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离岗休假,设计牵头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未有人员现场履职,仅安排一名非合同内监理人员值守,导致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问题较多(未完成整改)。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有4名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入施工场地,1名人员称忘记戴安全帽仍实施吊装绑扎作业。3.左岸闸室脚手架搭建未设置水平安全网、立网、防坠网,2名高空施工人员无任何保护措施坐在脚手架脚手板上进行外墙抹灰作业(未完成整改)。4.两侧闸室楼梯未安装扶梯,楼梯上碎石、混凝土较多,上下通行人员存在滑落风险(未完成整改)。5.闸室电焊机焊接线路多处存在断头搭接,内线外漏存在人员触电隐患。截至规定整改时限9月21日,仍有3条隐患未完成闭环整改,经多次提醒加强整改落实,项目总承包人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喀什宏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整改工作重视不足,存在“走过场、弄虚作假”现象。
二、违法依据及处罚内容
你单位上述行为: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严重威胁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是罚则: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违约行为,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9月25日前将上述安全生产隐患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措施未落实到位问题予以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span>
三、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2026年9月30日前),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
账户名称:阿合奇县水利局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合奇县支行
银行行号:103893347314
收款账号:473101040004065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克州水利局或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贵公司引以为戒,按合同约定履职尽责,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