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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合奇县玉山古西引水枢纽除险加固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工程合同违约的告知函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052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6-04-10 12:27
名        称 关于《阿合奇县玉山古西引水枢纽除险加固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工程合同违约的告知函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阿合奇县水利局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规划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你联合体经2025918日参与我单位组织的公开招标,被确定为“阿合奇县玉山古西引水枢纽除险加固设计施工(采购)总承包(EPC)工程”的中标单位,并同我单位于2025929日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我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现场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已对项目整体推进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合同约定,我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对你公司派驻项目工地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负责人)进行了考勤,现将你公司派驻工地主要管理人员2025年度考勤结果及履约情况函告如下:

一、项目经理履约情况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经理:俞昌峰,1013-1231日共缺勤34天,按照总承包合同第五部分其他合同附件,第(十一)主要人员投入承诺书(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月。项目总负责人每少于一天每天处罚3万元/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缴纳违约金102万元。

二、技术负责人履约情况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技术负责人:周胜利,1013-1231日共缺勤35天,按照总承包合同第五部分其他合同附件,第(十一)主要人员投入承诺书(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月。项目总负责人、设计及施工负责人每少于一天每天处罚3万元/人;其他合同内管理人员每少于一天每天处罚1万元/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依法缴纳违约金35万元。

三、质量负责人履约情况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质量负责人:缪凌云,1013-1231日共缺勤61天,按照总承包合同第五部分其他合同附件,第(十一)主要人员投入承诺书(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月。项目总负责人、设计及施工负责人每少于一天每天处罚3万元/人;其他合同内管理人员每少于一天每天处罚1万元/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缴纳违约金61万元。

四、安全负责人履约情况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安全负责人:凌通,1013-1231日共缺勤33天,按照总承包合同第五部分其他合同附件,第(十一)主要人员投入承诺书(与招标文件一致),“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月。项目总负责人、设计及施工负责人每少于一天每天处罚3万元/人;其他合同内管理人员每少于一天每天处罚1万元/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缴纳违约金33万元。

你公司承诺的管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现予以告知,并按合同约定予以经济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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