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047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01 13:07 |
| 名 称 |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精神,为切实发挥农村供水工程的各种效益,充分保障农牧民饮水安全,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阿合奇县水利局于2026年3月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三个责任”,即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进行了调整。同时按照水利厅农村供水总站的要求,需要将阿合奇县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现将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名单公布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宁海平(阿合奇县委常委、副县长)
职责: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需统筹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李存云(阿合奇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职责:县水利局负责抓好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资金争取等前期工作,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阿合坦别克·马旦(阿合奇县农村供水总站站长)
职责:县农村供水总站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饮用标准水质、水量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管护、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等供水日常性管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