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047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3-31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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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行政执法管理,提升执法效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决定将部分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机关
阿合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受委托机关
阿合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委托事项与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名义,在阿合奇县行政区域内开展以下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1.宣传并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落实劳动用工各项制度。
2.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进行线索登记、初步核查与日常巡查。
3.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委托机关。
5.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书面材料审查、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以及案件调查取证、询问笔录、文书制作等基础性工作。
6.协助处理涉及劳动保障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做好矛盾化解与稳控工作。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相关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
五、有关要求
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执法,规范执法程序,文明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合法、适当、高效。
受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执法工作台账、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与考核。
委托机关对委托权限内的执法行为承担最终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