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133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4-21 13:23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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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明确执法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节能监察办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发展改革工作实际,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委托给阿合奇县节能监察局、阿合奇县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一、委托机关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受委托机关
1.阿合奇县节能监察局
2.阿合奇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委托事项与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以下工作:
(一)委托阿合奇县节能监察局的事项与权限
1.对全县能源相关单位节能合规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落实情况、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日常监察。
2.能源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4.协助节能政策法规宣传、专项整治、案件线索初步核查,协助委托方开展执法培训、数据统计、档案整理等辅助工作,完成委托交办任务。
(二)委托阿合奇县粮食与物资储备局的事项与权限
1.对全县粮食流通各环节合规情况、地方储备粮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粮食经营者合规情况开展日常检查。
2.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3.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4.协助粮食政策法规宣传、专项整治、案件线索初步核查,协助委托方开展执法培训、数据统计、档案整理等辅助工作,完成委托交办任务。
受委托单位不具有行政处罚决定权、行政强制权、处分权,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委托期限
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
五、有关要求
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委托机关指导、监督与管理。委托机关对委托权限内的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