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0506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4-07 1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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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
全县各族干部群众、各单位、社会各界朋友们: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文明薪火代代相传。阿合奇县的每一处文物,都铭刻着先辈的足迹,见证着这片土地的沧桑巨变,是全县各族群众共同的根与魂。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损毁便无法挽回。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就是传承文明根脉。在此,我们倡议全县上下同心协力,共同守护好阿合奇的历史文化遗产,让千年文脉在法治护航下永续传承,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贡献力量!为切实守护好全县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筑牢文物安全防线,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遵纪守法,做文物安全的守护人
全县各族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坚决杜绝各类破坏文物的行为,具体做到:
1.严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盗掘确定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严禁倒卖、走私文物。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严禁故意损毁文物。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及保护设施。
二、落实责任,做文物保护的担当者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在开展各项工作中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建设施工须依法避开文物。建设工程选址时,应优先避开不可移动文物;若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2.大型基建须履行考古勘探程序。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3.施工中发现文物须立即报告。在建设工程、农业生产等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严禁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4.不得擅自修缮、迁移、拆除文物。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迁移、拆除、重建。
5.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不得随意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三、积极参与,做文物巡查的吹哨人
全县各族干部群众要主动担当文物安全“监督员”,争当文物巡查“吹哨人”,做文物安全的“千里眼”“顺风耳”,在日常生活中主动关注身边文物安全状况。如发现以下可疑情况,请立即向县文旅局(文物局)或公安机关举报:
1.有人在古墓葬、古城遗址等文物点附近擅自挖掘、打洞;
2.有人使用探针、金属探测器等工具在文物点周边活动;
3.有人破坏文物保护标志、围栏等保护设施;
4.有人非法收购、倒卖文物;
5.在施工、耕作、日常生活中发现文物或疑似文物。
阿合奇县文物安全举报电话:0908-562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