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政服务领域
  3. > 正文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标准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08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6-06-02 19:47
名        称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标准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城市园林绿化 行政处罚标准
来        源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规定,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情况进行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