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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的公告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02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1-29 16:27
名        称 关于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的公告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许可办理 公告
来        源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非居民排水户):

为加强我县城镇污水排放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县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阿合奇县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办理方式

线上办理:申请人注册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材料(新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xinjiang.gov.cn/),进入页面,在搜索栏输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点击对应事项,选择“在线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具体材料参照下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审批材料目录

行政服务大厅咨询电话:18892903899

住建局咨询电话:13209081129

三、相关说明

1.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2.许可证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许可证到期失效。

3.信息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4.法律责任: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补办许可证,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重点排污单位,处30—5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处5—50万元罚款,可向社会通报。

请各排水户高度重视,及时按要求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排水秩序和生态环境。

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所需材料

备注

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原件

2

营业执照

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

复印件

4

工业企业或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

原件

5

工程及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复印件

6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相关图纸及材料

原件

7

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原件

8

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

原件

9

专用检测井图纸及说明

原件

10

排水水质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

原件

11

排水许可申请单位关于排水水质、水量测报告

原件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阿合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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