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3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9-19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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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广大居民朋友们:
近期,阿合奇县城区出现了不少车辆在人行道及机动车道违规停放的现象。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不仅堵塞了行人通行的道路,还给群众出行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推着婴儿车的老人,因道路被违停车辆阻断,不得不绕行至机动车道,增加了交通安全风险。
为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联合阿合奇县交通管理大队,向广大居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1.文明停车,遵规守法
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内,不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及消防通道,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以身作则,传递文明
每一次规范停车,都是为行人让出一条安全通道,为城市交通增添一份和谐与顺畅。
3.积极配合执法
执法部门将加大巡查与处罚力度,对违规停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可处以罚款、拖车等处罚;对拒不配合的车主,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自觉规范停车行为,共同为阿合奇县创造一个文明、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让城市道路更加通畅,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心出行、舒心生活。
有关法律依据:
1.城市管理执法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阿合奇县交通管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