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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住建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索  引  号 AHQ031-2020-000001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0-01-13 18:51
名        称 阿合奇县住建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 主动 公开 制度
来        源 阿合奇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在有效实施,增进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信息公开是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建设服务型单位;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单位。

(二)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信息是指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其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住建局(人防办)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住建局(人防办)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住建局(人防办)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住建局(人防办)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四)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的信息:

1.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2.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3.重大决定草案方面: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情况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4.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行政职能清单。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权力。

5.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住建局(人防办)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五)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8.内容涉及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和做法免于公开或删减公开。

(六)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阿合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设立的资料查询点、住建局(人防办)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3.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4.阿合奇县档案局(馆)作为集中查询本级住建局(人防办)及其部门信息的场所。

(七)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应当主动及时公开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信息公开工作由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按本制度组织实施,阿合奇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阿合奇县住建局(人防办)实施信息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阿合奇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阿合奇县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3.公开信息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4.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通过对住建局(人防办)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机关公开信息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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