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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025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2-12 17:32
名        称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        源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奇市监处罚〔20261

当事人: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3MA****XF93                                  

住所(住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292719******4713                              

2025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销售的杏干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11月26日,我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审批单,内容为:编号为No:XZJC250056-GFD9454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10月20日购进的杏干,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3.07,标准指标0.1 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28日,本局安排两名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No:XZJC250056-GFD9454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DBJ256530238467333447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检验报告》由该店店长托尔昆布比·沙提巴力地签收。截止2025年12月8日,经营者青**未提出复检申请。

同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杏干的进货清单、供货商资质相关证明材料。检查之时,执法人员在该商店进门最里边干果货架上第三层查处该批次不合格的杏干8.408Kg,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现场对不合格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办案人员2025年12月9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并于2025年12月16日对该店店长托**地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于2025年10月20日从阿克苏市丝路阿凡提干果批零店一分店购进杏干,共购进了15kg,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以及检验检测报告,并留存了供货商资质及进货清单。因这批杏干为进口食品(生产地为阿富汗),包装外围张贴中文标签,经营者误以为是该批次杏干的检测报告,后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批次进口杏干。截止检查之日,当事人商店购进的15kg杏干,库存为8.408Kg、已销售6.57Kg(其中抽检4.015kg、零售2.577kg)、零售价为28元/kg,因此得出当事人销售6.59kg杏干违法所得为184.5元,因该店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财务账册,只能以负责人口述为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56530238467333447ZX)1份,证明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工作需要,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事实;

2.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XZJC250056-GFD9454、证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事实;

3.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以及店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4.对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现场笔录》1份,证明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销售杏干的现场情况;

5.对店长托**《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杏干”的货值金额共计及违法所得共计184.58元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杏干供货清单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批次杏干购进数量和购进渠道的事实;

7.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抽检的杏干不要求复检的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8.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具有接受询问、提供相关证据等配合调查的权利;

9.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的规定。

2026年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克州奇市监罚告〔202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且目前暂未接到消费者食用涉及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违法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阿合奇县情土尔综合商店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试行)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且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8.408Kg杏干

2.没收违法所得184.5元。

3.并处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84.5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无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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