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76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12:22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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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奇市监处罚〔20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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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新疆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3MACA55F04K
住所:新疆克州阿合奇县新城花园小区9号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汉君
2025年8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对2023年和2024年未年报企业进行统计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经营状况,我局于8月26日进行了案源登记,9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开始立案调查,指定沈茹和荣静为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此案违法行为已查清,于9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核查,新疆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设立,办案人员查询“审批注册系统”发现当事人的状态为“存续”,未办理歇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办案人员于8月27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发函协查当事人的税务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复函明确当事人纳税状态为“注销”。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新城花园9号楼2单元501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通过注册预留电话号码无法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执法人员邀请社区包户干部热孜比比·阿曼吐全程陪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新城花园9号楼2单元501室无人居住,该住址入户门上贴有2024年和2025年物业费催缴单,经向社区保护干部了解到该住所地自2023年以来一直无人居住,当事人在住所地未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新疆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注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纳税人状态亦为“注销”,当事人存在在开业后未办理歇业的情况下,擅自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新疆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疆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公众号催报公告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3.《信用监管系统》未年报名册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4.《关于对阿合奇县梅肯民族服装工艺品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的函》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关于查询阿合奇县梅肯民族服装工艺品制作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的复函》1张,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事实;
6.当事人基本情况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事实;
7.《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2张,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5张,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事实;
9.现场检查照片拷贝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5年9月28日,通过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网公告送达《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奇市监罚告〔2025〕47号),在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公告期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