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76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1-11 12:31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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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克州奇市监处罚〔20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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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3023MA79JNDL94
住所:新疆克州阿合奇县阿合奇镇吾曲村。
法定代表人:依日斯克力地·马坎阿依夏尔
2025年8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对2023年和2024年未年报企业进行统计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经营状况,我局于8月26日进行了案源登记,9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开始立案调查,指定沈茹和荣静为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此案违法行为已查清,于9月15日调查终结。
经核查,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4日设立,办案人员查询“审批注册系统”发现当事人的状态为“存续”,未办理歇业。为了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办案人员于8月27日向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发函协查当事人的税务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复函明确当事人未在税务系统内做税务登记。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当事人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来到阿合奇镇吾曲村,发现无“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门牌及开展经营活动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登记注册系统留存的联系方式联系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无法联系。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由于当事人无法联系,故邀请吾曲村村主任坎吉巴衣·玉努斯全程陪同见证检查过程,通过了解,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执法人依日斯克力地·马坎阿依夏尔已于2023年5月底死亡,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该合作社一直未开展经营活动。
现查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在开业后未办理歇业的情况下,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且通过注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
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达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阿合奇县市场监管局公众号催报公告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年报情况打印件1份,证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关于对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的函1张,证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阿合奇县税务局复函1张,证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6.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打印件5张,证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7.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张),证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8.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9.现场检查照片拷贝光盘1张,证明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5年9月28日,通过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网公告送达《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克州奇市监罚告〔2025〕48号),在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公告期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