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33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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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州奇市监罚告〔2025〕47号
新疆硕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我局在对2023年和2024年未年报企业进行统计时,发现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经查,你公司在税务系统为“注销”状态,在你公司登记的住所“阿合奇县新城花园9号楼2单元501室”未发现工作人员及开展经营活动痕迹,在登记住所地亦无你公司的门牌和门头,通过你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联系电话亦无法取得联系。综合分析后,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未办理歇业的情况下,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你公司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我局认为你公司构成涉嫌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茹、荣静
联系电话:0908—5623861
联系地址: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