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34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18:33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克州奇市监罚告〔2025〕48号
阿合奇县惠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我局在对2023年和2024年未年报企业进行统计时,发现你社未按规定提交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经查,你社于2015年1月4日设立,经查询“审批注册系统”发现经营状态为“存续”,未办理歇业,你社未在税务系统内做税务登记。2023年5月,你社法定代表人因病死亡,在法定代表人依日斯克力地·马坎阿依夏尔死亡后,你社自2023年5月至2025年9月连续两年四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我局认为你社涉嫌存在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你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我局认为你社构成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茹、荣静
联系电话:0908—5623861
联系地址: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