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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碧莱商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5-00964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7-21 11:56
名        称 福碧莱商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克州奇市监不罚〔2025〕1号 主  题  词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        源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阿合奇县福碧莱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023****5BT1H

住所(住址):阿合奇县**************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65302319********16

2025年4月11日,我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阿合奇县福碧莱商行销售的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5月9日,我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核查处置审批单,内容为:编号为No:XZJC250056-GFD5629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04月8日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实测值0.028,标准指标≤0.02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XZJC250056-GFD5629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为XBJ265302384673086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送达并予以宣读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此检验报告及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检验报告》由该超市经营者祁**签收。截止2025年5月20日,经营者祁**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合奇县福碧莱商行开展现场检查,经营者当场提供供货商资质,检查之时上述不合格批次香蕉已销售完,无库存。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并开展调查。并于2025年5月22日对经营者祁全学进行询问。经询问,该批次香蕉是从阿克苏市亿好水果批发店购进,购进日期为2025年4月8日购进,共购进1件,一件为10公斤,进货价80元/件,零售价为10元/公斤,并在调查过程中向本局提交了香蕉相关的进货清单、供货商资质及新疆农产品交易中心农药残留检测结果记录台账等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阿合奇县福碧莱商行《现场笔录》1份,证明阿合奇县世民蔬菜水果店销售香蕉的现场情况。

2.对经营者祁**《询问笔录》1份,香蕉购进票据1张、证明购进香蕉的供货商、购进时间、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3.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编号:XZJC250056-GFD5629、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4.经营者祁**身份证复印件1份,阿合奇县福碧莱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XBJ2653023846730866)1份,证明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抽检日期:2025年4月11日)进行抽样的事实。

6.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抽检的香蕉不要求复检的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

7.执法记录仪光盘1张,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的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视频记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阿合奇县福碧莱商行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克州奇市监罚告〔2025〕3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仅作为经营者无法通过感官判断其销售的香蕉农药残留是否超标。同时,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可以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等有效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作出:

免于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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