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166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10-22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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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知法守法,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阿合奇×××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简要案情: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医保基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阿合奇×××××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店内待售的部分药品、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当场下达《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16日前完成整改。后续执法人员核查整改情况,发现当事人仍存在销售部分药品、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及加价出售医疗器械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部分药品、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及加价出售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1元;2.并处800元罚款。
简要案情:2026年6月16日,根据工作安排,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阿合奇县×××综合商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店内货架待售区域摆放的20种食品,在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20个品种共135袋(袋、桶);2.并处2000元罚款。
简要案情:2026年6月30日,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确认,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前,停止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处罚款7038元。
简要案情:2026年3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合奇县××××店待售安全帽(规格型号:P类)开展监督抽检。2026年7月1日,我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6-03EC030476),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佩戴高度、下颚带强度项目不符合GB2811-2019标准。依据《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明确不要求复检。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安全帽(规格型号:P类)7个;2.处675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161元。
简要案情:2026年7月20日,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合奇县×××超市涉嫌向未成年人售烟情况开展核查。执法人员调取经营场所视频监控,查实当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并处2000元罚款。
六、阿合奇县×××美容美发店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简要案情: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阿合奇县××××美容美发店开展现场核查,查实该店经营部分染发类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经营者提供上述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供货企业资质及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1000元罚款。
在此,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请仔细查看商品标识标签、包装完好度、生产日期等信息,妥善留存购物凭证。欢迎全县各族群众监督市场监管工作,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举报。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