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监督
  3. > 正文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典型案件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037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3-16 16:38
名        称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典型案件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阿合奇零距离

    一、消费者投诉阿合奇㗃烗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9月12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阿合奇县㗃烗店向消费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牙膏,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DARLIE好来双重薄荷牙膏”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种34盒;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并处1990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000元。

本案聚焦消费者投诉的过期化妆品问题,严格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作出惩戒,及时维护了消费者消费安全与合法权益,有力警示经营者落实保质期管理义务,同时通过案件办理强化普法教育,进一步规范县域化妆品市场秩序、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消费者投诉阿合奇㗃烗汉堡炸鸡店未遵守相关管理条例规定行为案

2025年5月16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阿合奇县㗃烗汉堡炸鸡店向消费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盒“亚洲渔港奶黄栗米筒”;2.处1000元罚款。

本案立足县域小餐饮监管重点,针对消费者投诉的过期食品问题精准发力,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惩戒,既有效督促小餐饮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又通过案件查处强化普法警示和行业规范,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食品安全隐患,持续夯实县域餐饮消费安全防线。

    三、消费者投诉阿合奇㗃烗酒吧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5年7月4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阿合奇县㗃烗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0元;3.并处3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090元。

本案聚焦向未成年人售酒这一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突出问题,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惩戒,既有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线、彰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警示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坚决杜绝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四、消费者举报阿合奇㗃烗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12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阿合奇县㗃烗酒店销售的“伊力老窖”(酒精度:46%vol,制造者: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250ml)为假酒,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11瓶“伊力老窖”;2.没收违法所得88元;3.并处912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1000元。

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知名品牌合法权益、斩断假冒酒类流通链条,切实保障了消费者财产与健康安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侵权“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消费者投诉阿合奇㗃烗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2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阿合奇县㗃烗综合商店销售的挂面、鸡肉肠和酥油奶茶等食品超过保质期,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10个品种共160袋(盒、桶);2.处3000元罚款。

本案以消费者举报为切入点,精准处置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既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回应民生关切、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履职担当,倒逼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过期食品排查下架等制度,有力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兼具普法警示与社会共治价值,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与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是践行“为民监管”理念的生动实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