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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阿农(动监)罚〔2026〕5号)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6-013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6-08-06 21:14
名        称 2026年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阿农(动监)罚〔2026〕5号)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2026年;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阿农(动监)罚〔2026〕5号
来        源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立案时间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元) 案件领域 备注(结案时间)
8 阿农(动监)罚〔2026〕5号 艾某某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案 艾某某 2026.7.14 2026年 6月3日18时58分,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办公室接到阿合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案件线索的移送函后,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当事人艾某某到执法人员办公室做询问,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艾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并标明身份,经询问了解当事人艾某某2026年6月3日17时46分自己驾驶号牌为:新P.****轻型货车从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亚曼苏柯尔克孜乡运输2头牛到克州阿合奇县哈拉奇乡,运输来的2头牛有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牲畜耳标号为:265292700521837,265292700521850。
经调查,该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2头牛到达目的地后,货主艾某某在三日内未依法向阿合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落地监管,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艾某某微信小程序动物检疫监管系统进行截图取证,录制视频资料,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艾某某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 2026.7.28 1000元 动监 2026.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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