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065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10 1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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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2026年;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立案时间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元) | 案件领域 | 备注(结案时间) |
| 1 | 阿农(动监)罚〔2026〕1号 | 对先巴依·坎吉胡勒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案 | 对先巴依·坎吉胡勒 | 2025.12.19 | 2025年 12月18日13时12分,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办公室接到阿合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案件线索的移送函后,执法人员立即通知当事人对先巴依·坎吉胡勒到执法人员办公室做询问,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对先巴依·坎吉胡勒出示执法证件并标明身份,经询问了解当事人对先巴依·坎吉胡勒2025年11月20日21时30分自己驾驶号牌为:新NK9M00轻型仓鹏式货车从新疆阿克苏地区温苏县塔格拉格牧场运输10头牦牛到克州阿合奇县色帕巴依乡三大队,运输来的10头牦牛有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牲蓄耳标号为:265292200592941-2950。 经调查,该检疫合格证明所载明的10头牦牛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对先巴依·坎吉胡勒在三日内未依法向阿合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落地监管, |
当事人对先巴依·坎吉胡勒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6.1.9 | 1000元 | 动监 | 2026.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