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90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12-11 1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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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2025年;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阿农(动监)罚【2025】1号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立案时间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元) | 案件领域 | 备注(结案时间) |
| 13 | 阿农(动监)罚【2025】1号 | 艾尼玩·毛拉买提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案 | 艾尼玩·毛拉买提 | 2025.11.27 | 2025年 11月26日12时05分许,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阿合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线索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艾尼玩·毛拉买提做询问,执法人员首先向当事人艾尼玩·毛拉买提出示执法证件并标明身份,当事人艾尼玩·毛拉买提陈述于2025年11月6日23时自己驾驶号牌为新N4505轻型仓棚式货车从新疆阿克苏地区柯坪县玉尔其乡尤克日斯村运输56只山羊到克州阿合奇县阔玉克托阔依路12号托合托巴依·托合托家。 | 当事人艾尼玩·毛拉买提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5.12.8 | 1000元 | 动监 | 2025.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