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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阿农(动监)罚〔2023〕19号)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5-010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10-12 20:44
名        称 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阿农(动监)罚〔2023〕19号)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2024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来        源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立案时间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元) 案件领域 备注(结案时间)
1 阿农(动监)罚〔2023〕19号 布拉提阿洪·阿依达尔胡力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布拉提阿洪·阿依达尔胡力 2023.12.12 2023年12月9日,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阿合奇县老农贸综合市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布拉提阿洪·阿依达尔胡力准备出售5只羊(2只幼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布拉提阿洪·阿依达尔胡力该批羊是从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哈拉奇村运输来的,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当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照片,录制了视频资料并将5只羊(幼羊)交与哈拉奇乡兽医站官方兽医人员,牲畜在当事人货主布拉提阿洪·阿依达尔胡力家中进行观察隔离。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其中依法应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4.1.8 828 畜牧 202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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