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094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7 10:52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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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表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立案时间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金额(元) | 案件领域 | 备注(结案时间) |
1 | 阿农(农机)简罚【2025】1号 | 马林海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 马林海 | 2025.4.17 | 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16日 | 200元 | 农机 | 2025.5.16 |
2 | 阿农(大工机)罚〔2023〕8号 | 麦尔旦·麦麦提涉嫌无牌无证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 麦尔旦·麦麦提 | 2023.11.06 | 2023年11月3日上午13时37分,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阿合奇县阿合奇哈拉布拉克乡麦尔开奇村供水工程工地对正在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施工的麦尔旦·麦麦提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麦尔旦·麦麦提不能提供有效的工程机械驾驶操作证和车辆行驶证及号牌,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来历证明、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令,和“第十八条 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或者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4日 | 2000元 | 大型工程机械 | 2025.5.6 |
3 | 阿农(兽药 )罚〔2024〕 1 号 | 克甫罗克· 买买提阿力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克甫罗克· 买买提阿力 | 2024.10.24 | 当事人克甫罗克.买买提阿力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立案处理。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反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反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为出售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1月26日 | 673.6元 | 兽药 | 2025.5.6 |
4 | 阿农(农机)罚〔2025〕 1 号 | 库拉克巴义·吐尔逊无证无牌驾驶拖拉机案 | 库拉克巴义·吐尔逊 | 2025.6.10 | 驾驶无牌无证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同时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5/6/24 | 300元 | 农机 | 2025.6.30 |
5 | 阿农(农机)简罚【2025】2号 | 依斯马依力·玉米尔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 依斯马依力·玉米尔 | 2025.7.7 | 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5.7.7 | 200元 | 农机 | 2025.7.7 |
6 | 阿农(农机)简罚【2025】3号 | 托瓦库力·哈热别克无牌驾驶拖拉机案 | 托瓦库力·哈热别克 | 2025.7.7 |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5.7.7 | 200元 | 农机 | 2025.7.7 |
7 | 阿农(农机)简罚【2025】4号 | 白先拉力·吾热山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 白先拉力·吾热山 | 2025.7.7 | 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5.7.7 | 200元 | 农机 | 2025.7.7 |
8 | 阿农(农机)简罚【2025】5号 | 图尔汗纳力·西热阿力无牌驾驶拖拉机案 | 图尔汗纳力·西热阿力 | 2025.7.9 | 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2025.7.9 | 200元 | 农机 | 2025.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