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15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2 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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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权利类型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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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 【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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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 | 【法规】《新疆******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6月2日新疆******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新疆******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刁难、拒绝或者以威胁、暴力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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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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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行政检查 |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的检查 |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