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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临时救助标准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5-01719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11-06 19:31
名        称 阿合奇县临时救助标准
文        号 〔2025〕号 主  题  词 阿合奇县临时救助标准
来        源 阿合奇县民政局

阿合奇县临时救助标准
序号 年份 临时救助标准 标准调整说明
1 2025年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民政部门报请县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特困供养人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剩余自费金额据实救助。 1.急难型救助: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最高不超过5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最高不超过3000 元。 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阿政办发〔2023〕16号)文件精神。
2.支出型救助:
(1)困难家庭成员中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在1—3万元的按10%进行救助,3万(包括3万元)以上按12%进行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自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自费总金额15%救助,1万以上的按自费总金额18%救助(救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按“一事一议”程序进行)。
(3)因病支出型救助需提供近12个月内的发票和结算单,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另需提供医疗救助结算单。按比例救助时,救助金额保留至十位。
3.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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