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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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单位: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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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核: |
填表日期:202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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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阿合奇县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采矿权人为获得并持续保有采矿权而按年度缴纳的费用。 |
按矿区面积征收:1000元/平方公里·年,不足0.5平方公里按500元/年,0.5-1平方公里按1000元/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然资源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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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探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探矿权人为获得并持续保有探矿权而按年度缴纳的费用。 |
按勘查面积逐年缴纳:第1-3年100元/平方公里·年,第4年起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公里·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然资源部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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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基于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征收的资源消耗补偿费用。 |
征收额 = 矿产品销售收入 × 补偿费费率 × 开采回采率系数。费率按国务院规定(部分矿种如煤炭费率为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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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国家出让矿业权而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或按市场基准价评估报告确定。具体费率、基准价由自治区制定公布。 |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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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深(高)度每超过0.1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新计价房[2001]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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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 |
国土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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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无条件开垦或开垦不合格的单位,收取的用于开垦新耕地的费用。 |
水浇地及旱地5000元/亩、水田7500元/亩,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两倍执行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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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补换证登记 |
80元,550元,10元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新财非税[2017]8号,新发改医价[2017]5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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