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93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18:51 |
| 名 称 |
|
||
| 文 号 | 〔〕阿发改字〔2025〕137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县各有关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阿合奇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经阿合奇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
(一)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保障性住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分为4个等级,各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5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6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7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8元/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1.1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2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5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1.8元/月/平方米。
以上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可上下浮动10%,具体浮动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不得浮动。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非住宅收取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按普通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二、停车服务收费
(一)住宅小区
1.各小区居民停车服务收费按照最高30元/车·月,临时进入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两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两小时、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2元/小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以后按小时累计,每天(24小时内)最高收费10元。实行首小时免费停车的优惠政策,全天不超过两次。
2.各小区居民交过360元停车费年费的车主,本年度即可在全县范围内的居民小区及公共停车场享受免费停车服务。
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公共停车场
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昼夜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即白天(北京时间10:00-22:00)最高不得超过10元/12小时,晚间(北京时间22:00-10:00)最高不得超过5元/12小时。停车半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2元/小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后按小时累计,每天(24小时)最高不超过15元。如车辆停放超过24小时,属长期占用停车位行为,每天可加收10元的停车服务费。
2.下列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在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停车场所停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
(3)夜间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公共汽车。
(4)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5)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三、工作要求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应将服务内容、等级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二)市场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收费、未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阿合奇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阿发改字〔2019〕215号)同时废止。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合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