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153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税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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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 | 主 题 词 | 节能汽车、新能源汽 |
| 来 源 | 国家税务总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纳税人新取得及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