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153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9-30 1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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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号 | 主 题 词 | 个人股息红利 |
| 来 源 | 国家税务总局 | ||
现就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外籍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外商投资企业未扣缴税款的,取得股息红利的外籍个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外籍个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