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6-0002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1-09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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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目录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1 | 阿合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级 | 事业单位 | 建设工程交易场地级设施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建设工程交易招投标双方提供以下服务: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3.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4.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
(一)将原自治区各级建设交易中心收取的“场地及设施使用费”变更为“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执收单位调整为自治区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5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标项目(标段)9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同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 2.各地(州、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0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投标项目(标段)6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同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标段)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 (二)除建设工程交易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外,自治区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向招投标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收取任何其它费用。不具备建设工程招投标场地设施条件或不能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收费。直接发包及其它不利用场地发包的项目,不得收费。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发改服价〔2020〕578 号 《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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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阿合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本级 | 事业单位 | 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矿业权交易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2.提供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对提供交易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 4.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相关文件及资料。 5.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它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等。 6.协助办理交易矿业权的登记发证。 |
(一)将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执收单位调整为自治区各级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标准以成交价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新发改服价〔2020〕578 号 《关于规范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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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服务 及类别 |
计费 基价 |
交易额 | 收费标准 | 交费对象 | ||||||||||
|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一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4.50% | 受让人 | ||||||||||
| 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4.00% | |||||||||||||
|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3.00% | |||||||||||||
| 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 2.00% | |||||||||||||
| 5000万元以上 | 1.00% | |||||||||||||
| 协议转让(二级市场) | 成交价 |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 2.00% | 交易双方各承担50% | ||||||||||
| 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 1.50% | |||||||||||||
|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1.00% | |||||||||||||
| 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 0.80% | |||||||||||||
| 重组改制、无偿转让 | 1.0万元 | |||||||||||||
| 抵押 | 评估额 | 按评估额的0.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5000元,收费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抵押方 | |||||||||||
|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等提供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资料的,按每宗矿业权每套收取 2000 元的资料费。对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的应退回资料费。技术咨询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矿业权交易服务费为全程性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以手续费、公告费等各种名目向交易各方收取其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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