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5-0192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12-04 1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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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
发改法规〔2025〕13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规范化科
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的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招标人作为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使用者,对
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
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第四条 招标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
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
第五条 招标人要根据招标工作需要配备专业人才力量,加强
专业人员培养、考核、激励、监督,打造专业化招标队伍。
第六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领域、本
单位有关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
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应当予以登记报告但未予登记报告的,依
据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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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标前工作
第七条 对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 委令 2018 年第 16 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除符合法定例外情
形,招标人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有关货物、服务
的供应商。
第八条 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 2018 年第 16 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依
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采购人(含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人)
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总承包企业分包或者采购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
包范围内,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的情形除外);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不招标情形。
对于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
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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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第九条 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
者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
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
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
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选择
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企业或者项目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对于不招标的项目类别和标
准,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对于确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场调
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策划招标方案,确定招标工
作进度安排、标段划分、技术和商务要求、招标绩效评价、内部监
管机制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结合项
目实际,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实施,提高组织效率,
降低招标成本。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加强内设机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不得以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招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
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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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
要条款等事项。
招标人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力量对招标文件是
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
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
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
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
学选择评标方法。
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复杂性、质量要求高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
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
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招标人
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
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对于需要由中标人继续长期提供运维、更新、升级等服务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结合全周期综合成本进行报价,不得仅
就个别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报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结合下
列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三)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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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
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
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情形,
应当允许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经核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现第一款所列异常投标
情形的,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以月度、季度或者
年度为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
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
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
公示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
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
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
招标人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招标
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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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异议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处理。招标文件确存在表述
不清、排斥限制竞争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要及时修改
完善招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处
理异议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和处理结论进行审核,并对处理结果
负责。
第十九条 投标人以保函(保险)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招标人要对保函(保险)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保函(保险)
真实性有效性不足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或者由评标委员
会依法否决该投标。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核验保函(保险)真实性有效
性的具体方法。
招标人违法限制投标人使用保函(保险),或者对已经出具真
实有效保函(保险)的投标人违法拒收投标文件的,由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排斥限制潜在投标
人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组织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条 开标时,招标人要安排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
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或者保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
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或者解密,公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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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当场
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要全程记录开标过程,并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要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
标,减少评标环节的人为干预。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
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
格预审和评标工作。
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要督促招标人代表认真做好评标准备,仔
细研读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充分掌握其中的资格审查和评标
标准、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识别处理要
求、否决投标的情形和判定方式等。
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诱导性发言、
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违规行为的,要予以提
醒、劝阻,做好记录并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报告;
(三)发现投标人报价异常的,应当提议评标委员会进行研究,
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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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证明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标的评标意见;
(四)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资质伪造、围标串标或者其
他违法嫌疑的,要提议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
行处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标准的,应当提出否决该投
标的评标意见;
(五)其他招标人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定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
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存在下列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
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纠
正:
(一)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
评标;
(二)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
低,或者计算错误;
(三)评标委员会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
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评标委员会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评标委员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未予否决,或者存在随意
否决投标的情况;
(六)其他评标委员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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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
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取证。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
标人。
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
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
的;
(二)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三)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前款第(一)(四)项情形的,在
充分核验事实情况后,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其他
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存
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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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存在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的,
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反映评标委员会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招
标人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二)反映中标候选人存在本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处理。
招标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
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人对答复内容不服,仍然以同一
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应当明确告知不再受理,并告知异议人可
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要在定标环
节,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并随招标投标
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加强中标结果
公平性审查。
第三十条 中标结果确定后,招标人要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
位,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章 履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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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应当督促中标人及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
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二)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
(三)合同变更情况;
(四)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
(五)其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情况。 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 10%,或者拟分包 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 10%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
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招标人应
当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合同
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要加强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及时收集、整
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
息数据,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公告、招标公告、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变更内容、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
录、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审查材料、定标过程记录、中标结果公平
性自查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合同变更内容、公示、异议
处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招标投标资料的完整 和安全。招标投标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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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合规管理需要,建立
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开展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督促供应商诚
信履行合同。
招标人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的,应当公布考核评价内容,
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
在下列行为的,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当依法采取措
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
谋取中标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从事代理业务,或者与投标人、潜在
投标人私下接触、相互串通损害招标人权益的;
(三)评标专家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私下接触、相互串通、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
对于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招
标文件约定不予退还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保函(保
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要求该保函(保险)的开
具机构履行担保义务。对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招标人应当
向招标代理机构追究赔偿责任。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招
标人应当向评标专家追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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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要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对招
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分析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
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举措。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在设置串通投标认定标准、核验中标候选
人中标条件过程中,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规确定中标人等
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投
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违法嫌疑的,要将相关线索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报告,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其上级主管部
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的
参考。国有企业招标人要将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责
任落实情况,主动向国资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招标人可以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