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3-00795 | 主题分类 | 水利 |
名 称 | |||
成文日期 | 2023-04-23 00:22 | 发布日期 | 2023-04-25 11:40 |
文 号 | 阿政办规〔2023〕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阿合奇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192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优化配置。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代治水方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总体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充分发挥政府指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协同作用,因地制宜,综合施策,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节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稳步推进阿合奇县农业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和现代水利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要强化顶层设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高位推动落实,逐步推进阿合奇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一)坚持综合施策。加强农业水价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加强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协调,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坚持共同发力。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和生态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牧民负担。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
(三)坚持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把需求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四)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乡(镇)、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种植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牧民意愿,坚持问题导向,探索符合阿合奇县特点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模式。
三、总体目标
在全县灌溉面积范围内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力争2025年年底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总体达到完全成本水平,末级渠系运行维护费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基本建立“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形成机制;以2015年为成本年,力争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任务,达到完全成本价,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2025年全县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计量供水。
——逐步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积极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具备条件的区域推广应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
——逐步建立农业初始水权制度,进一步规范水权、水量交易,开展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
——积极培育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终端供水管理模式。
——加强农业用水需求侧管理。
——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四、进度安排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以灌区为单位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22年完成库兰萨日克灌区和色帕巴依灌区改革目标任务;2023年完成阿合奇镇灌区、苏木塔什灌区、克孜宫拜孜灌区改革目标任务;2024年完成哈拉奇灌区、哈拉布拉克灌区改革目标任务;力争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目标任务,形成全覆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五、主要任务
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及计量设施为基础,以明晰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和农业水权为前提,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农业供水管理体制为动力,以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为保障,统筹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供水计量是水价测算、水费计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依据,也是形成末级渠系水价机制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对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要明确组织设置、人员组成和费用支出,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要加快改造;严重缺水区域和地下水超采区域要限期配套完善;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现斗口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推行“井电双控”等智能计量方式。
2.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在加快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和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进程的基础上,加强末级渠系改造及渠系配套设施建设,打通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各类涉水涉农资金,加快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建设进程,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硬件支撑。
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总结实施高效节水的经验,对具备条件的区域加大滴灌、喷灌、管道灌等高效节水技术的推广力度;推动农业高效节水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补助政策,不断增加对农业高效节水的投入,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开展高效节水建设的积极性。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与节水灌溉配套工程运营,社会资本可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依法获得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依法收取。
3.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用途管制政策,合理分配农业水权,建立水权交易制度体系,鼓励农牧民通过转让节余水量获得收益,最大限度释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活力。
分解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依据分配到全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综合产业结构、发展规划、用水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分解至乡(镇)场。乡(镇)场将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进一步分解到村集体、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等用水主体。
明确农业初始水权。稳步开展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登记管理,逐步建立农业用水初始水权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农业初始水权分配管理办法,以乡(镇)场灌溉用水总量为依据,确定乡(镇)场、村和农户的农业用水总量,量化到户并颁发初始水权证书,水权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因水权交易、土地流转或土地用途发生变化而导致水权变化的,须经发证单位批准并重新核发;有效期满后结合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水许可水量等变化情况,由原发证单位统一核定后重新颁发。
建立健全水权、水量交易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
4.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编制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主体。政府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社会资本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或被捐赠者所有;多种投资形式联合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共同所有。对不能确定产权归属的,原则上划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各乡(镇)场负责对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登记造册,健全档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县水利局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的工程管护费,以末级渠系维护费和中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为主,不足部分可以从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和交易费中进行统筹安排,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5.积极培育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根据《水利部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水〔2014〕256号)相关规定,鼓励创新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模式,适应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各乡(镇)场可以依托农村基层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灌溉专业合作社、农牧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村级用水管理组织,提高管理水平。
同时,鼓励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成为农田水利工程使用、用水计量、协商定价、水费征收、水权交易和管理维护的实施主体,通过不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运行管理维护,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提高供水、用水、管水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形成长效运行机制。
6.加强农业用水需求侧管理。按照自治州“稳粮、增饲、强畜、优果”的发展思路,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建立与区域水资源和气候条件相匹配的农业种植结构与耕作制度,进一步优化粮经饲(草)比例,形成推进粮经饲兼顾、种养加协调、农林牧结合、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型农业结构。在水资源短缺区域限制种植高耗水作物,鼓励种植耗水少、附加值高的农作物。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科学制定农业水价。根据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相关规定,按照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强化供水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力争2025年基本达到完全成本水价。
2.逐步推进分类水价。为保障全县粮食安全,区别对待粮食作物(小麦)和经济作物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推行分类水价。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价差保持在10-30%之间。为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根据不同水源类型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分类水价,地下水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完全供水成本。
3.积极推行分档水价。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在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原自治区质监局《农业灌溉用水定额》(DB5/3611-2014),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年度农业毛灌溉定额。超定额加价幅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确定,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量1倍)的部分,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要求,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牧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强化监督职能,跟踪督导水价执行情况。
4.稳步推进终端水价改革。建立并完善计量合理、管理规范的终端水费计收体制,稳步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度。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和末级渠系维护费组成。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末级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在统筹核算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标准,各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以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委、水利局批准后执行。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5.探索试行资源水价。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精神,为充分反映当地水资源稀缺程度,对水资源短缺、用水矛盾突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应探索试行资源水价。在水价调整至完全供水成本后,仍未发挥合理配置水资源作用的,应加收资源水价,原则上地下水加价幅度应高于地表水。资源水价应在结合全县实际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基础上根据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核定。
(三)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
1.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户合理用水权益,保护农牧民种粮积极性。精准补贴以水价调整为前提并与农牧民灌溉用水承受能力挂钩,对于未实际灌溉、农业用水超出定额的不予补贴。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国有水管单位;补贴标准主要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可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水权使用情况和供水设施维修养护的好坏情况,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依据测算结果确定,通过补贴确保不增加农牧民负担。
用水补贴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兑付、核验等程序。具体补贴程序、方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县财政局、水利局统一制定。
2.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并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和个人给予奖励,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
奖励标准要综合考虑节水成本、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等因素,合理确定单方水或单位面积的奖励标准,具体由县水利局统一确定。要通过奖励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农牧民的节水积极性和各级人员的管理积极性。
节水奖励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兑付、核验等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会同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实施。其中奖励的兑付,可以直接给予资金奖励、节水设备等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程序、方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统一制定。
3.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财政补助和水资源费为主,统筹整合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水权转让费、资源水价等多种资金来源,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结合实际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规范相关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高度重视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加强部门会商协调。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职责。发改委负责农业供水成本的核定、监审和制定、调整水价;财政局负责指导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落实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水利局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抓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程产权界定、农业水权分配;农业农村局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负责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林草、生态环境、统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改革。
(二)统筹资金,预算管理。积极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援疆、乡村振兴、高效节水、涉水行政性收费等资金,整合高效节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做好规划协调和资金统筹安排工作,集中力量支持改革任务区域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条件;充分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发展相关政策,用更加灵活有效的创新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适时对国有水管单位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动态调整。对于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资源水价水费收入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国库,优先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结余部分可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和末级渠系维护。
(三)加强征收,规范使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精神,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不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各乡(镇)场要认真规范水费的收支管理行为,坚决杜绝各种截留、挪用行为。各供水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水费收支的管理,确定一定比例的水费专门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确保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建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报告、约谈、通报和整改等制度。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改革实施区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技术指导,按照有关要求接受上级考核,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展情况。
(五)广泛宣传,加强培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乡(镇)场,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大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选好典型,展示成效,加强舆论引导,使社会各界充分理解改革内容,拥护支持改革工作。要紧紧围绕改革任务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业水价改革参与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做好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工作,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