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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0516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名        称 (已废止)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5-30 13:34 发布日期 2017-06-16 13:04
文        号 阿政办发〔2017〕37号 有  效  性 废止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此文件已失效废止。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各直属机构:

《阿合奇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5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合奇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克政办发〔201783号)文件精神,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交通运输、国土、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工作原则

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和各市场用工主体。各部门、各单位要分清责任、共同努力、认真落实,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全县各企业要认真落实招用农民工的主体责任,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各乡(镇)、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并承担治理欠薪的具体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工作联动配合,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

各乡(镇)、场要始终把维护阿合奇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为维稳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结合阿合奇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成立相应机构。

(二)部门职责

1.县住建局负责规范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建筑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等管理制度,牵头清理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2.县交通、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本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等管理制度,牵头解决本行业发生的欠薪问题。

3.县人社局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通过日常检查、书面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及时将案卷移送公安部门。要充实一线执法人员,配备专用执法车辆和装备,加强阿合奇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依托基层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控,对建设项目工地要督促其按月申报工资支付情况。

4.县发改委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招投标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建设企业中标情况通报住建、人社、交通、水利、国土及各行政主管部门并依法将欠薪企业纳入限制招投标范围。

5.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制度,并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将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认真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6.县经信委要加强工业与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履行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

7.县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管的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人社部门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9.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处理因拖欠工资、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县司法局负责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工作,并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为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11.县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开户银行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监督,并将欠薪企业及个人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12.县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农民工3人以上集体诉讼的欠薪案件,依法对欠薪企业发出支付令。对人社部门查处移送的欠薪案件及时受理并依法执行。

13.县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4.县民政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社会救助。

15.县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

(三)企业主体责任

1.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

2.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要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商业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

3.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4.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缴存要纳入各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的内容之一。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向下浮动缴存,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按最低缴存比例缴存。要探索建立银行保函、引入第三方担保方式、推行商业保险机制等,逐步替代工资保证金。

5.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县人社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6.落实工资支付的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农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资性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偿付责任。

(四)完善机制

1.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首办本系统、本部门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提醒、函询、约谈、警示、处理(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县人社局要进一步完善与住建、交通、水利、国土、信访等部门对欠薪案件受理、初查、分转、处置、督办、应急处理的联动处置机制,聚集工作合力。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健全本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急预案,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应急处置措施。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党政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3.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系统建设并实现互联互通。县人社局要按照自治州制定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办法,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等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重大违法失信企业和项目经理“黑名单”,并由住建、市场监督管理、人行等有关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按照职责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4.完善行政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县人社局与公安机关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法手段恶意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完善诉求响应机制。住建、交通、水利、国土、人社、工会等部门都要设立信访接待场所,明示接待窗口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特别是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督促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情况和投诉举报渠道等内容。

6.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协调仲裁机制。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诉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适用简易程序,开辟“绿色通道”,迅速解决。加强裁审衔接和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的终局裁决率。

7.推行基层预警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对农村的工程建设项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现存在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隐患的,要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督促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四、工作要求

20174月开始,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项工作进入常态化。有关重点工作按以下时限要求落实:

(一)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制定本行业实施方案、成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从201761日起,全面开展落实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20179月底前,要建立治理建设领域欠薪的部门联动工作办法和联席会议制度,并完善治理建设领域欠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周转金制度;要多渠道开通讨薪投诉举报通道,人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会组织要普遍设立信访接待场所,公示窗口工作流程及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要督促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及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

(二)各部门要按照行业渠道明确责任范围,层层分解任务,认真落实各项责任。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行业监管部门从20176月起,要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督促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在相关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建设项目要在20176月底前落实分账拨付制度。要督促本行业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在建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项目停工整顿。对于新建项目未缴纳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开工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本行业新建、在建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企业主体责任。

(三)县人社局要对各类欠薪投诉举报案件进行及时依法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快立案和侦破工作,移送司法部门快速解决。

(四)县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于申请仲裁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快速依法调解和仲裁裁决。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审衔接工作,为最终解决农民工工资争议问题扫除障碍。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开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7年底要基本建成包括人民银行征信平台,企业信息公示平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住建信用信息平台在内的各类信用平台信息共享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对企业诚信评价等级的管理办法。2018年要在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推行部门之间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同时要着力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对治理欠薪的促进作用。全面推行基层预警监控机制,从2017年开始要做到对基层欠薪信息的预判预知监控和及时处置。各行业监管部门充分落实预防企业欠薪的主体责任,从2017年开始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2017年底力争做到各类企业不因主体责任的缺失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欠薪故意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力争2017年底营造各类用工主体不敢拖欠、不愿拖欠的良好局面。从2018年起,各项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责任考核

2017年开始,县人民政府将全面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向社会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建设领域分账专户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特别是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上访作为否决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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