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畜禽出栏检疫、严禁私屠滥宰的告知书
| 来源 | 阿合奇零距离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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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畜禽养殖户:
阿合奇县是以柯尔克孜羊为主导的畜牧养殖县,畜禽出栏交易、屠宰管理,事关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更关系各族群众身体健康。为规范阿合奇县畜禽养殖、出栏、屠宰全链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出栏必须申报检疫,落实产地检疫制度
凡出售、转运牛羊等畜禽,出栏前必须主动向所在乡镇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产地检疫。
出售、运输畜禽,请提前3天申报;
屠宰畜禽,请提前6小时申报。
由官方兽医现场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出栏,并出具检疫证明。
出栏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无标识、患病、疑似染疫的畜禽,不得申报检疫,不得出栏销售。
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牛羊,禁止出售、运输。没有检疫证明的畜禽,定点屠宰场不得接收屠宰。
区分屠宰类型:仅个人自家自宰自食不属于经营性屠宰;凡是屠宰畜禽用于对外销售,必须到定点屠宰场所屠宰并实施屠宰检疫,严禁私屠滥宰。
二、严禁私屠滥宰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自家院落、牧区、临时场所私自屠宰牛羊对外售卖,该行为属于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严禁屠宰、出售病死、死因不明畜禽;
严禁售卖未经检疫、无检疫印章的肉品;
严禁为私屠滥宰提供场地、刀具、挂钩等条件;
严禁收购、转运私屠滥宰的畜禽产品。
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屠宰、经营、运输畜禽未附检疫证明,经营肉品无检疫标志,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未经定点从事经营性屠宰活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肉品、屠宰工具、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屠宰、销售病死畜禽,造成疫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从严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养殖户注意事项
做好养殖台账,记录畜禽购进、出生、免疫、出栏信息,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积极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入户防疫巡查。
牲畜出栏销售,提前联系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检疫,做到主动申报、应检尽检。如发现私屠滥宰、售卖病害肉行为,可向县农业农村局举报。
牧区转场、秋冬集中出栏时段,请主动落实检疫申报,规范交易,守住动物疫病防控和肉品安全底线。
五、服务与举报联系方式
阿合奇县各乡镇动物检疫申报联系人: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20日
